本文目录导读:
在当今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循环贷款作为一种灵活且常见的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个人和企业的资金周转中,当涉及到循环贷款中的共同借款人时,其法律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具体判例,深入探讨循环贷中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万美某因经营钢材门市需要资金周转,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琊支行申请贷款70万元,万美某及其配偶张芳某共同签署了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抵押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共同收入和资产偿还贷款,同时提供了商业用房和住房作为抵押担保,银行随后与两人签订了《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发放首笔70万元贷款,后续万美某多次循环借款,但最终未能按时偿还本息,银行催收无果后,将万美某和张芳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循环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分析:在万美某和张芳某的案例中,两人共同签署了贷款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抵押担保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符合“共债共签”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对循环贷共同借款人责任的影响
一般原则: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仍需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能证明债务是一方个人行为,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则可能不视为共同债务。
案例分析:尽管万美某和张芳某在借款后离婚,但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经营活动,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芳某关于离婚后不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确认银行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而万美某和张芳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两人的共同承诺,法院判决万美某和张芳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的责任,由于两人提供了抵押担保,银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万美某和张芳某继续履行清偿责任。
四、法律评析
1、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在循环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应基于合同签署、共同意思表示及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万美某和张芳某共同签署合同并明确表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共同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2、离婚对共同债务的影响: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并不因离婚而消失,除非能证明债务是一方个人行为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否则仍需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张芳某关于离婚后不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五、建议与启示
1、明确共同借款人责任:在签订循环贷款合同时,应明确共同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注意债务用途:借款应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以确保债务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及时沟通与协商:在面临还款困难时,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循环贷中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应基于合同签署、共同意思表示及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离婚对共同债务的影响有限,除非能证明债务是一方个人行为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在签订和履行循环贷款合同时,各方应明确责任、注意风险,并及时沟通协商以解决潜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