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一、循环贷的定义与特点
循环贷,又称循环信贷或循环额度贷款,是指借款人在银行授予的一定额度内可以多次借款、还款、再借款的贷款产品,它的主要特点是额度可循环使用,借款人在还款后,额度会相应恢复,从而实现资金的灵活周转。
二、循环贷存在的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很难做到实时信息对称,如果借款人在循环合同有效期间出现影响借款主体资格的事项,银行可能无法及时反应,通过网络和手机等渠道验证、发放的贷款业务还存在着因客户关键信息泄露被犯罪分子盗用、窃取的风险。
2、用途管理问题:虽然《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对贷款用途有明确规定,但在个人循环贷款业务办理中,放款媒介通常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终端,银行往往审核的是借款人首次发放贷款的用途,借款人还可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来规避受托支付的额度限制,这导致银行对贷款资金走向的控制能力明显弱化,贷款移用和挪用的风险增大。
3、担保效力问题:在办理传统抵押贷款业务时,银行会对借款人情况、抵押人情况和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但个人循环贷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在自助渠道上随时提取,银行难以做到实时查验、审核,一旦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情况,后续发放的贷款将失去有效担保。
4、合同条款不明确:循环贷款合同中关于已使用授信额度能否转入最高额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的融资债权限额是指本金还是本息等问题,目前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5、借款人死亡后的债权主张问题:循环贷款业务中的借款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银行密码、安全机具、手机等被他人获取,授信余额被行为人通过自助渠道或者电子银行成功放款,造成银行损失,银行面临举证困境,难以向行为人和受益人追索。
6、放款至已查封账户问题:信贷合同中一般约定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但放款至已查封账户可能导致客户纠纷和投诉,影响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而引发信用风险。
7、抵押物被查封后的优先权问题:对于抵押物被查封后,循环发放的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因为循环发放的各笔贷款均属于同一个融资合同下产生的债权,不宜简单认为就是新增债权。
8、随借随还确保贷款用途真实问题:由于在各笔循环贷款发放前缺少实地调查、人工审查环节,网络贷款、循环贷款必然会降低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贷款“实贷实付”的管控,极易使银行遭遇监管风险。
三、循环贷存在的风险
1、信用风险:循环贷产品通常无需反复审批,借款人可以在同一额度内反复借款,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出现违约行为,银行可能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循环贷产品涉及多次借款和还款操作,如果内部流程不够严谨或员工操作失误,可能导致资金挪用、洗钱等风险。
3、市场风险:循环贷产品的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挂钩,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不稳定。
4、法律风险:循环贷产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担保物权的实现等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循环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为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银行在推广循环贷产品时,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用途管理和担保效力等方面的监控,同时完善合同条款和风险防控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并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