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在现代社会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到家庭成员间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尤为复杂,特别是当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签订循环贷款同意书后,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后续发生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议题,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此类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黎某向萍乡某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同日,其配偶刘某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若借款成功,愿意承担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天后,黎某与银行正式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并明确合同项下的借款可循环使用。
合同签订后,黎某于2015年11月支用了第一笔100万元借款,并于2016年11月归还,随后,在同一个月内,黎某再次支用了第二笔100万元借款,这笔借款到期后,黎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因此将黎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刘某在庭审中抗辩称,虽然她曾出具同意借款的法律文书,但她仅知情并同意的是第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对于《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后续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晓,因此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并承诺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尽管2016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某应当对其在离婚前作为配偶所作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对前夫黎某在银行的借款本息12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提醒
此类案件提醒我们,在涉及家庭财产和共同债务时,务必谨慎处理,特别是在签订类似“循环贷同意书”这样的法律文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建议广大市民在进行金融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在本案中,刘某的遭遇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她原本以为自己只需对第一笔借款承担责任,却没想到因为一份看似简单的同意书,而不得不承担起后续所有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任何法律文件时,都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以免日后产生纠纷。